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资料要求: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资料目录:
1.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经营医药保健品的企业提供名称、种类、成分表、年度计划表
2.场地证明(新申请)
3.代办人身份证
4.《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承诺书》(新申请)
5.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新申请)
6.身份证(自然人及法人)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7.物种来源证明(新申请)
(1)双方引种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2)供货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收取1份);(3)进口物种请提供进口批文材料,包括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买卖合同,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各收取1份);(4)美丽硬仆骨舌鱼需提供晶片号码(复印件收取1份);(5)以下物种不需提供来源证明:胭脂鱼、杂交鲟、中华龙虾、锦绣龙虾、宽额鲈、驼背鲈、海龙;(6)申请经营《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准许养殖物种、数量的,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1份,不需再提交物种来源证明。
8.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9.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