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基本条件
(各区域资料要求有差异,具体区域请咨询)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递交资料清单如下:
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7. 管理制度文本
8. 设施设备清单